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1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11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20)湘0511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青、刘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旭辉借款190 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本金190 000元,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朱旭辉对被告谢青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资园村25栋的房屋{邵市国用(2015)第s12588号、湘(2018)邵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4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彩虹对被告谢青、刘君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353元,由被告谢青、刘君、徐彩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