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宋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6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3民初173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周跃平、刘宋英、周克勤、杨德芳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苏莲借款本金220 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周跃平、刘宋英、周克勤、杨德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苏莲预交,被告周跃平、刘宋英、周克勤、杨德芳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何苏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