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5民初8715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1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李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垫付款302 250元及利息42 315元(从2018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康伟、李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律师费17 248元;三、原告叶涛对被告李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08号汇福苑3栋207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74142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6.50元,保全费2332元,共计5698.50元,由被告康伟、被告李斐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李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垫付款302 250元及利息42 315元(从2018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康伟、李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律师费17 248元;三、原告叶涛对被告李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08号汇福苑3栋207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74142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6.50元,保全费2332元,共计5698.50元,由被告康伟、被告李斐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垫付款302 250元及利息42 315元(从2018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律师费17 248元;三、原告叶涛对被告李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08号汇福苑3栋207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74142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6.50元,保全费2332元,共计5698.50元,由被告康伟、被告李斐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垫付款302 250元及利息42 315元(从2018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律师费17 248元;三、原告叶涛对被告李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08号汇福苑3栋207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74142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6.50元,保全费2332元,共计5698.50元,由被告康伟、被告李斐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垫付款302 250元及利息42 315元(从2018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涛律师费17 248元;三、原告叶涛对被告李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08号汇福苑3栋207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741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6.50元,保全费2332元,共计5698.50元,由被告康伟、被告李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