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7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5民初775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2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小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 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3 000元、逾期利息10 758.68元,逾期罚息1625.45元;2018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63 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二、被告邓小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31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3.5元,由被告邓小玲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小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 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3 000元、逾期利息10 758.68元,逾期罚息1625.45元;2018年8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63 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二、被告邓小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31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3.5元,由被告邓小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