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丽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5民初7759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2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丽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 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8 000元、逾期利息2768.61元,逾期罚息1282.33元;2018年1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48 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二、被告龙丽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6元,由被告龙丽帆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龙丽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 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8 000元、逾期利息2768.61元,逾期罚息1282.33元;2018年1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48 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二、被告龙丽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6元,由被告龙丽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