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锦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3民初421号 |
案号 |
(2017)赣0123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锦升、喻海云、贵州昌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喻德模借款人民币87.4725万元,并自2016年2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87.47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江昌明对被告陈锦升、喻海云、贵州昌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喻德模借款人民币87.47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被告陈锦升、喻海云、贵州昌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江昌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原告喻德模负担2000元,被告陈锦升、喻海云、贵州昌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江昌明负担18600元,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