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2民初4889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辉偿还原告陈哲来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4000元,合计544000元(其中4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5月1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100000元利息从2018年8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哲来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被告谢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