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福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1********2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余民一初字第271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5)余执字第00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鹰潭市荣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杨永喜、杨世志货款436790元,被告鹰潭市荣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期限支付所欠原告杨永喜、杨世志的货款: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2015年7月12日前支付货款90000元;2016年2月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2016年7月1日前支付货款90000元;2017年1月12日前付清剩余货款106790元。 二、案外人孙福泽、孙玉明自愿为被告鹰潭市荣盛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杨永喜、杨世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51.85元减半收取3925.92元,由原告杨永喜、杨世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8-03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