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1********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12365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4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文凤订立的编号为平银长沙分行个信贷字2016第rl20161125000479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文凤、郑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金59 469.66元及利息10 677.71元、复利1 152.67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9 469.66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295%为标准,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文凤、郑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20元,保全费7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928元,由文凤、郑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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