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松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3********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02民初2650号 |
案号 |
(2020)湘0302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戴小华、胡松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秦艳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戴小华、胡松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4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