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一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1********6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民终2670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段一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工程款210967.91元”、“被告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部分内承担支付责任”;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一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人补贴费、住宿费8926元,鉴定费18000元;四、驳回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8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2642元,由被上诉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段一中负担6166元。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2426元,由被上诉人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段一中负担674元;上诉人段一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段一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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