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刁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4********8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5民初8492号
案号
(2020)湘0105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刁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武阳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刁平军承担。判决如下: 被告刁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武阳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刁平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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