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8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5民初849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刁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武阳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刁平军承担。判决如下: 被告刁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武阳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刁平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