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8046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兵支付货款15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0 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706元,保全费1 370元,合计5 076元,由刘兵负担56元,梁刚负担5 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