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8046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兵支付货款15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0 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706元,保全费1 370元,合计5 076元,由刘兵负担56元,梁刚负担5 0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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