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31********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1677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侯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昌货款269120元;被告侯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昌逾期付款利息16147.2元(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日止,后期利息损失按此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被告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中的60000元及其利息3600元(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日止,后期利息损失按此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廖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3.05元,减半收取3011.53元,财产保全费2094.35元,共计5105.88元,由原告廖昌负担480.03元,被告侯德明负担4625.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