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武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2354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曹武平、邓启昌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张东华借款本金2 700 000元及利息300 000元(后段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 800元,由被告曹武平、邓启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