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小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3民初567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肖花英、蒋小江偿还原告蒋志伟借款本金182 555元,并支付原告蒋志伟借款利息23 732.15元(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8年2月25日,顺延按月息1分照计),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蒋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被告肖花英、蒋小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