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2********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9074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2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偿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872.35元;二、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为3464.72元,2018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872.35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违约金153.29元;四、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988元;五、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年费480元;六、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刘英负担。判决如下:一、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偿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872.35元;二、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为3464.72元,2018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872.35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违约金153.29元;四、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988元;五、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9190001307991的信用卡年费480元;六、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刘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