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02********0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9125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2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偿还卡号为6226880025332859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063.59元;二、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6880025332859的信用卡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为3828.92元,2017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5063.59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6880025332859的信用卡滞纳金235.46元;四、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6226880025332859的信用卡违约金688.2元;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刘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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