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5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3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艳红货款59 000元。前述款项由被告张国云付至本院案款专户再转交给原告莫艳红。(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张国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时间 |
2020-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