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2********58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3民初1335号
案号
(2020)湘0523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艳红货款59 000元。前述款项由被告张国云付至本院案款专户再转交给原告莫艳红。(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张国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11
发布时间
2020-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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