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飞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1********3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3民初974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邓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保平借款本金960 000元;二、限被告邓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保平从2018年6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8000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邓飞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160元,由被告邓飞平、邓飞行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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