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2********0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2民初1970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舒松林、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素明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部分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部分借款本金5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407元,由被告舒松林、郭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