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2********0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1970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舒松林、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素明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部分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部分借款本金5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407元,由被告舒松林、郭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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