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仁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6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2民初3470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1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肖仁权返还原告兰清榕2018年3月31日《借款保证协议》所记载的借款30000元,并从2018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肖仁权返还原告兰清榕2018年6月15日《借款保证协议》所记载的借款160000元,并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三、被告肖仁权已经支付的7500元利息,从其应承担的利息中扣除。四、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252元,已减半收取计2126元,原告兰清榕已预交,由被告肖仁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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