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普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5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2刑初190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普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普江的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卢水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水林的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刘乘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乘敏的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四、被告人刘章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章铭的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线剪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