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友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3民初218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与被告齐友宏于2012年1月18日所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2年余字012号)中约定贷款的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被告齐友宏、朱贤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99784.6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从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贷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对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财富公馆1栋1单元501号房屋享有抵押物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齐友宏、朱贤凤承担;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530元,由被告齐友宏、朱贤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