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小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2********5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2刑初108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庆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庆明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刘洪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洪生的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刘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方的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袁小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小芬的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兰希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兰希平的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六、被告人钟光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光兴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七、被告人王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菲的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八、被告人王添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添兵的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九、被告人张锦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锦华的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被告人袁谷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菲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一、被告人王齐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齐义的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二、各被告人退缴的赌资和非法所得,以及查扣的无主赌资和查扣的被告人赌资(均未移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