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彦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30********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2117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保柱、周彦超应连带赔偿原告罗尽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2525.5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75000元,尚应支付247525.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瑞广应赔偿原告罗尽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6916.27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罗尽英的其它诉讼请求。(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03510104001194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被告李保柱、周彦超承担2970元,被告陈瑞广承担525元,原告承担2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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