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小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2********5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1617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印、康小春应当返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318.2元;二、被告李印、康小春应当支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318.2元的利息(其中6705.23元从2017年9月21日起/8612.97元从2017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到还清垫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三、被告李印、康小春应当支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元。上述一、二、三项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李印、康小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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