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小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2********5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2民初1617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印、康小春应当返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318.2元;二、被告李印、康小春应当支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318.2元的利息(其中6705.23元从2017年9月21日起/8612.97元从2017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到还清垫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三、被告李印、康小春应当支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元。上述一、二、三项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李印、康小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