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前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2刑初289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乐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乐清的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兰彩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兰彩光的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邹前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前旺的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兰彩光、邹乐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900元(何红辉3200元、刘桂林1700元、朱俊霓20000元);责令被告人邹前旺、邹乐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郭孬姣18000元、刘章民2000元);责令被告人邹乐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40元(张常青100元、关帝庙100元,许增花400元、兴隆古寺1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