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前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刑初289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乐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乐清的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兰彩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兰彩光的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邹前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前旺的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兰彩光、邹乐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900元(何红辉3200元、刘桂林1700元、朱俊霓20000元);责令被告人邹前旺、邹乐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郭孬姣18000元、刘章民2000元);责令被告人邹乐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40元(张常青100元、关帝庙100元,许增花400元、兴隆古寺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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