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21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0)赣0521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7.94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3777.97元,合计13775.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金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