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4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连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家权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刘家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65元(原告刘家权已预交),减半收取216.33元,由被告张连干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