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连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5********6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4民初510号
案号
(2020)赣0724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连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家权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刘家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65元(原告刘家权已预交),减半收取216.33元,由被告张连干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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