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祥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1038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祥进应支付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果园承包2014年至2016年土地租赁费计人民币54432元(即18144元/年×3年);二、被告张祥进应支付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果园承包2014年至2016年承包费计人民币78835.38元(即2014年24175.72元+2015年24821.5元+2016年29298.16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53267.3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负担500元,被告张祥进负担37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04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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