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祥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2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祥进应支付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果园承包2014年至2016年土地租赁费计人民币54432元(即18144元/年×3年);二、被告张祥进应支付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果园承包2014年至2016年承包费计人民币78835.38元(即2014年24175.72元+2015年24821.5元+2016年29298.16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53267.3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信丰县水土保持局负担500元,被告张祥进负担37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