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3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1669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芳款25万元,并承担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占用资金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申请费2220元,共计8620元,由被告胡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