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9********1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9民初1290号
案号
(2020)赣0829执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彭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信用卡本金13525.82元,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计2214.37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合计15740.19元,并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8年4月1日开始继续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彭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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