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7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康权,并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石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蔡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代理费6000元给原告康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志勇、石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