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奕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5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2民再2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赣072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二、再审申请人郭奕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刘福龙借款本金60768.17元;三、再审申请人郭奕财应支付刘福龙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的借款本金60768.17元的利息,利随本清。四、驳回被申请人刘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刘福龙承担981元,由被告郭奕财承担703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申请人刘福龙承担837元,由再审申请人郭奕财承担7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