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2民初3428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西黑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包销保证金283212.31元、支付包销收益3987075.68元,合计4270287.99元,并从2018年12月4日起以4270287.99元为基数按1.5%月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艾卫平、李莉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黑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03 5101 0400 11947;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9元,减半收取2411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14.50元,由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艾卫平、李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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