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建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0民初2245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李建清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9409.86元,取现手续费41.69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2761.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57.7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约定应计付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李建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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