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先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3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312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先恒、陈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游三秀借款50000元,并自2018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先恒、陈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游三秀因追索本案债务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误工费800元,共计3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被告李先恒、陈美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