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0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30民初1109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何芳华所欠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40元,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何芳华以等额本金的方式分六期清偿(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2月止,每月10日前还清当期本息),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6%计算。2.被告何芳华所欠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40元的利息15010.18元(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年利率18.6%)在2017年10月10日还清;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1527.7元由被告何芳华负担。案件受理费1851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为926元,由被告何芳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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