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2刑初9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萍的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姚建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建华的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温喜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温喜姣的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钟圣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圣华的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李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待判决生效后再确定。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萍、姚建华、温喜姣、钟圣华的违法所得与被告人李辉退缴的违法所得(未随案移送),一并予以没收,由各扣缴机关上缴国库。七、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姚建华作案工具车辆宝骏560uv轿车(车牌号赣b26r99),被告人钟圣华作案工具车辆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赣bah712),被告人姚建华、张萍、钟圣华、温喜姣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