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3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124民初1717号
案号
(2020)赣1124执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铅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胜华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109.91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费用及利息20,254.48元,共计人民币85,364.39元,之后的费用和利息均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该款于2019年10月23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2019年11月23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2019年12月23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2020年2月23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余款于2020年3月23日全部付清二、被告吴胜华若未按照上述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对全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为967.5元,由被告吴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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