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初2091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万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军平货款26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被告万建明负担。原告张军平已预交,被告万建明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张军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