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3民初2091号
案号
(2020)赣0123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万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军平货款26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被告万建明负担。原告张军平已预交,被告万建明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张军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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