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永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1332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谢永豪应向原告刘典英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上述付款义务限被告谢永豪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谢永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