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5********5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03民初5号
案号
(2020)赣0803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程銮凤、罗春寿与被告韩峰祥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被告韩峰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程銮凤、罗春寿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高层116号店面;三、被告韩峰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程銮凤、罗春寿所欠2017年、2018年房屋租金合计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韩峰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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