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5********5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03民初5号 |
案号 |
(2020)赣0803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程銮凤、罗春寿与被告韩峰祥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被告韩峰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程銮凤、罗春寿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高层116号店面;三、被告韩峰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程銮凤、罗春寿所欠2017年、2018年房屋租金合计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韩峰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