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永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4********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3民初1331号
案号
(2020)赣0723执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谢永豪应向原告刘典英归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2.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黄冬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永豪进行追偿。上述付款义务限被告谢永豪、黄冬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谢永豪、黄冬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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