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来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5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4民初383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来健、刘爱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借款本金29799.34元并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4612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陈秋兰、肖学龙、钟庭文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秋兰、肖学龙、钟庭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康来健、刘爱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46元,减半收取计280.73元,由被告康来健、刘爱玲、陈秋兰、肖学龙、钟庭文共同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