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3民初1402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昌军、吴香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期内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1.52%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7.28%计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胡昌军、吴香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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