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安万民初字第71号
案号
(2014)安万执字第00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 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剑飞欠原告南京松洋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5.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松洋玻璃有限公司清偿。案件受理费1205元,诉讼保全费585元,共计1790元由被告刘剑飞负担。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4-05-14
发布时间
2015-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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