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安万民初字第71号 |
案号 |
(2014)安万执字第00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剑飞欠原告南京松洋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5.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松洋玻璃有限公司清偿。案件受理费1205元,诉讼保全费585元,共计1790元由被告刘剑飞负担。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05-14 |
发布时间 |
2015-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