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2********4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1546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9524.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7月22日起以本金12984.41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本金13070.83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以本金13082.08元、自2017年11月13日起以本金30386.92元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张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元;三、被告刘梅兰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张勇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张勇、刘梅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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