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文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2********3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1545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48.8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本金5428.05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本金5562.14元、自2017年11月13日起以本金19358.65元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林文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元;三、被告夏琛英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林文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林文秀、夏琛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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